精障犯罪暫行安置條文 交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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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綜合報導

精神障礙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四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精神障礙者犯罪「暫行安置」的要件、期間等關鍵條文,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該案緣於精神障礙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罹患思覺失調症鄭姓男子刺死為例,雖然可判監護五年,但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朝野立委及司法院、行政院分別所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說明。

歷經約六小時的討論,在場立委與官員就在刑事訴訟法增訂暫行安置的章名、要件及期間等條文,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

關於暫行安置「要件」,司法院及法務部建議的文字為,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十九條第二項的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一年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至於暫行安置期間,司法院及法務部建議累計不得逾五年,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則認為不得逾二年,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等人也提出質疑,需要多加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