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假釋犯又伸狼爪 判12年半定讞

371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新北市吳姓男子曾因性侵案,判刑十二年入監。假釋後又涉性侵或猥褻九名兒童、少年,二審維持一審十二年六月徒刑判決,其中六月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男曾因性侵被判刑十二年及刑前強制治療,民國九十八年執行刑前治療,一0七年五月假釋出監,隨即涉嫌至一0九年六月間對九名兒童、少年犯下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等十四罪。

判決表示,吳男利用被害兒少的弱勢家庭狀態,佯以代為照顧為由,使兒少及長輩降低戒心,侵害兒少性自主權,犯罪情節嚴重;吳男假釋期間再犯與前案罪質相同的案件,且被害人數高達九人,顯示吳男難以克制情慾,遵法意識低落。

一審考量,吳男最終坦承全部犯行,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出監後以粗工、推拿為業,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等罪判刑十二年六月,其中六月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

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已充分斟酌吳男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狀況,量刑並無違法、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