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函告並非行政處分 中市提訟撤卡管制生煤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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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部因火力發電致空汙嚴重,台中市政府為減少中火超量使用生媒,施行「管制生煤自治條例」,但行政院「函告」指該條例應屬無效,市府不滿提訟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該函告並非行政處分,市府提訟不合法,八日裁定駁回。可抗告。

台中火力發電廠因超量使用生媒,台中市府五年前依「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予以連續開罰,同時廢止生媒使用許可。

不過,行政院以該條例部分條文已牴觸空氣汙染防制法、固定汙染源空汙管理辦法,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函告應屬無效。中市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院的處分。

行政法院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經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抵觸者無效,並應由行政院函告。

現行法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條例經函告無效,對函告有不同意見,得由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就事件性質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院認為,行政院函告無效的標的,是自治條例中的部分條文,而該部分條文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只是一般性的抽象規範,不是自治事項裡的具體個案。且行政院的函告基本上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中市府也無從提起撤銷函告的行政訴訟,因此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