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以下退伍軍人務農 可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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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修正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三之一條。修法後,五十歲以下且未領取退休俸或退伍金的退伍軍人,可申請參加農保,提繳農退儲金。

但為保持軍隊人力青壯,軍人服役普遍有時間短、離退早的特性,且服役受各階法定年限、年齡等規範限制,一般退休年齡較勞工及公教人員等的退休年齡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日前指出,依統計,服役未滿二十年,未領退休俸軍職人員,平均退伍年齡約二十七歲。因此,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的退伍青年,盡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修正農民健保條例部分條文及農退條例,並在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三讀的修正條文規定,五十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俸或退伍金的退伍軍人,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仍得申請參加農保,但申請者的農業經營規模須達實耕者標準,落實農保是以農為業者的職域性保險。

修正條文也明定,五十歲以下未領退休俸或退伍金的軍人曾依農保條例相關規定參加農保,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退保,於退保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再次參加農保,也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限制。

但修正條文規定,如果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有領取軍保以外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不能參與農保。

此外,原農保條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因持有農地被徵收,得續保三年;但為保障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構的老農繼續參加農保權益,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讓年滿六十五歲且累計投保年資十五年以上,也就是符合請領老農津貼資格的老農,加保農地被徵收,也可繼續參加農保;其餘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則維持續保三年。

這次修法也延長農保的給付請求權,參考勞保與國民年金的相關規定,從二年延長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