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酪梨拘役10日 押19日補償2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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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嘉義市七日電

嘉義縣周姓男子被控竊取二顆酪梨,遭法官簡易判決處拘役十日,但審理時,因合法傳喚未到庭,被拘提到案,法官裁定羈押達十九日,周男聲請刑事補償,獲補償二萬七千元。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周男涉及竊盜案開庭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周男有多次前案通緝情形及數次竊盜前科,因此,審理法官認為周男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加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則裁定羈押。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周男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駕車前往嘉義縣竹崎鄉一處果園竊取兩顆價值約兩百元的酪梨,被果農發現報警處理,同日即被警方查獲,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

周男涉及的竊盜案件,因被告自白犯行,法官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去年八月二十六日判處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不過,周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於去年八月五日被拘提到案,同日遭法官裁定羈押,直到同年八月二十三日改為限制住居,當庭釋放,羈押期間共十九日,因羈押期間超過有罪確定刑期逾期九日,周男依法聲請刑事補償。

刑事補償決定書表示,周男以每日三千元請求刑事補償,經審酌周男因案而遭羈押,羈押期間身心所遭受到的痛苦,以及名譽的減損、人身自由拘束,以補償每日三千元金額折算一日支付為適當,核算應准予補償周男請求的受羈押日數為九日,補償金額共二萬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