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從漢姓喪失原住民身分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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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與原住民妻子的七歲女兒因從父姓,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認為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子女必須與具原住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同姓,才能取得原民身分的規定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一日作出第四號判決,宣告該規定違憲,應於二年內修正。

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吳姓夫婦的女兒,因從父姓,六年前為女兒申請登記為原住民,遭台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駁回,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經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認為該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吳姓夫婦主張,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限制在「取具漢人姓氏」或「取具原住民傳統姓名」,已侵害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自由權、平等權等權利。

大法官指出,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確有助於促進認同,但有關「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部分,則因原住民族本來並無「姓」的概念或傳統,要求子女須從其原住民父或原住民母的漢姓,未必能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

大法官表示,文化認同的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的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從姓或取名,僅是相當形式的認同促進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