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網路下載他人照片 恐涉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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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史小姐問:我是在網路上從事販售衣服工作,為了在網路上行銷自家衣服產品,請來專業模特及專業攝影師拍攝相關衣服搭配照片,竟然發現有人從我網路網站下載我的照片,直接放在他人銷售網站內,請問法律上對於這些未經同意,恣意下載他人相片者有何刑事處罰規定?

答:案例中的情況,只要史小姐可以主張請來專業模特及專業攝影師拍攝相關衣服搭配照片擁有攝影著作,行為人可能犯《著作權法》第九一條第一項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同條第二項意圖銷售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同法第九二條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首先,史小姐主張的攝影著作仍需具備法律上之要件,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點第五款規定,攝影著作是指以固定影像表現思想、感情之著作,其表現方式包含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

傳統攝影著作是以單眼相機拍攝,但是科技越進步,攝影相對也越容易,已經進化到有高畫數高拍照功能之智慧型手機,使得任何人在日常生活中均可輕易以手機拍攝照片紀錄影像,需要證明的要件也相對性提高,法律用語稱是否具「創作性」要件時,還是要回歸創作者內心的想法,是否對當時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或如同本案衣服穿搭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攝影者的構思,並且與他人可以有所區別的特性。

實務上發現,相關違反著作權之人,通常是便利衣服商品有好的販售結果,就會直接GOOGLE下載張貼在自己販售商品頁面,供不特定、潛在之消費者藉由點選閱覽照片或文字介紹,進而引起消費者注意而提高購買意願,以達銷售產品賺取對價之目的。奉勸下載相關照片前,還是要考量可能構成刑事上處罰,而因為侵害告訴人照片之著作財產權,同樣也需面對民事上求償,仍須慎重。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