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消防員犯竊案考績丁被免職大法官判合憲

658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林姓消防員涉犯竊等案,年終考績丁等,報市府核定免職,他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牴觸憲法「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規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二十四日憲判字第九號判決,判決公務人員考績法合憲。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行政機關免職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人事權是行政權不可或缺一部分,任用與免職是人事權的核心,司法機關不得過度侵犯行政機關的人事權,用人機關對於績效不佳或不適任公務員若不能太除,將影響行政效能。

大法官表示,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進行第一關處置,長官最清楚與知悉下屬的操性、學識與能力,法院只能提供事後救濟,不適合完全取代行政機關,若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免職權,恐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破壞責任政治。

大法官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行政「免職」,只有免其現職的效果,但司法的懲戒「免職」,除免其現職外,還影響再任公職的機會,故行政免職與司法免職可雙軌並行,因此判決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行政免職規定合憲。

林姓消防隊員先前因偷錄與女網友的性交影片並張貼上網,被判刑三月、緩刑三年,後來又偷取學長四千元,遭判六月、得易科罰金定讞,他前案緩刑因竊案而遭撤銷。

基隆市消防局將林員民國一0四年的年終考績打丁等,報市府核定免職。林員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遭駁,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而「免職」處分屬於「懲戒」的一環,應屬司法權行駛的範疇,但考績法卻授權行政機關得評定丁等考績而逕行行政免職公務員,有違反憲法之虞,因而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