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入運毒案 冤關8年多 船長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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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蔣謙正∕台北報導

屏東東港籍漁船得利十號的船長陳火盛,被控於十三年前走私海洛因毒品,遭判刑十八年定讞,他服刑二千九百六十六天聲請再審獲准。高雄高分院去年將陳男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男無罪確定。

檢方指控,陳火盛、林進龍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間,與謝龍宗夫婦、菲律賓商人林金群、綽號「阿超」的男子,從菲律賓將十六塊海洛因磚夾藏在錄放影機內,由陳火盛開船偷渡回台灣。毒品抵台後,林金群通知林進龍,林進龍叫不知情兒子向陳火盛拿裝有錄放影機的紙箱,再轉交謝龍宗夫婦,遭警方緝獲,檢方依運送毒品等罪嫌起訴。

陳火盛、林進龍均表示不知紙箱內有海洛因,由於林金群滯留在菲律賓,未來得及遣返回台作證、受審,陳、林各被判刑十八年定讞。

林金群一0四年遣送回台,也被判刑十八年。林進龍、陳火盛透過冤獄平反協會協助聲請再審,陳男服刑二千九百六十六天後,獲高雄高分院於一0九年十月裁准再審並停止執行,自屏東監獄獲釋。

林金群證稱,沒告知陳男托運的錄影機紙箱內藏放毒品,並刻意隱瞞不讓陳發現,會選擇陳的漁船運毒,是當時菲國納卯港內僅有陳男的漁船要回台灣。高雄高分院認定陳男對於運毒不知情,也未參與走私,去年二月二十五日再審將陳男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近日駁回上訴,陳男維持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