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政黨法 違反國安法規遭判刑者禁當政黨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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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為防範境外勢力滲透政黨負責人,影響台灣政治活動,並強化負責人課責機制,行政院會通過「政黨法」修正草案,增訂政黨負責人曾犯國安相關法規,經判刑確定後不得為政黨負責人;如果政黨違規,也將一併處罰負責人等。至於先前爭議較大的「政黨幹部違反國安法解散政黨」條款,這次並未納入修法範圍。

行政院會12日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訂16個條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法主要為防止境外勢力滲透政黨負責人,干預台灣的政治活動,因此增列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

考量政黨法施行5年以來,部分政黨違反財務申報等禁止或強制規定受裁罰時,因政黨名下無財產致處罰規定形同虛設,這次修法增訂政黨如有違反相關規定,除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以負責人罰鍰。

這次修法明定,政黨不得強制國民入退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等,除處罰政黨外,也同時併罰負責人,藉以強化負責人監督的責任。

草案同時增訂,政黨如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立法委員,自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喪失其立法委員資格。

為防止出現一人政黨現象,草案明定政黨存續期間,黨員人數應維持至少100人;有黨員300人以上時,得選出黨員代表組成黨員代表大會,行使原黨員大會職權;同時規定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