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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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王小姐問:近來媒體報導常看到在網路上側錄他人私密裸露影像,甚至是自行製作這些影像之後在網路上流傳的新聞,對此法律能否遏止,有何因應之道?

答:自從我國媒體在數年前報導鄰國南韓的「N號房事件」相關新聞開始,性私密影像資訊在網路上的非法散布,就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網路通信技術日新月異,數位影像處理與人工智慧科技的發達,讓攝錄、製造與散布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的行為,嚴重侵害個人隱私與人格權,倘依既有相關規範,尚不足以充分賦予犯罪者應有之刑責,並嚇阻潛在犯罪人以遏止犯罪之發生,從而法務部提出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修正案,經立法院於二0二三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待總統依法公布後即可施行。

依三讀通過之刑法第廿八章之一即「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增訂了(一)「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二)「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三)「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四)「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之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出於營利意圖,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新罪章的制定,標誌著國家對此等犯罪應予處罰的明確態度。不過筆者在此仍要呼籲,民眾尤其是未成年人對於隱私權的重視,以及良好使用網路習慣的養成,仍是根本之道。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