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 前高院法官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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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高分院前法官林金村被控於職期間,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遭監察院認定有損法官形象情節重大,提起彈劾後移付懲戒。職務法庭審理認定,部分違失行為已逾追懲時效,判決免議;部分行為不成立違失,不受懲戒。

林金村從民國八十六年十月至至一0三年三月,先後擔任台南高分院庭長等職務期間,明知翁茂鍾或其相關公司涉訟,仍多次與其餐敘、會面,收受襯衫及保健品,甚至引介司法人員認識,監察院認為他行為不當,予以彈劾。

職務法庭審理指出,林金村明知翁茂鍾涉訟卻長期與其密切互動,行為具有規律性及固定性,逾越一般社交往合理程度,客觀上足使人懷疑兩人有利益連結,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認為應處「罰款」懲戒。

不過,職務法庭表示,林金村最後的違失行為於一0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依舊的法官法規定,追懲時效為五年,但本案於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才移送,已超過懲戒權行使期間,只能判決免議。

此外,翁茂鍾筆記中記載的其他餐宴,因屬第三人宴請,林金村不知翁會到場,不算不當飲宴,判決不受懲戒。其中筆記本寫明餽贈保養品,但林男堅決否認收受,又無其他證據可證明,也判決不受懲戒。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