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控管 網路投資廣告將採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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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加強審查及下架機制 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三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增訂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並加強網路平台業者事前審查跟事後下架機制,明訂平台業者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行政院長陳建仁傍晚在臉書說明,透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政府從詐騙的通路源頭著手控管,也和Facebook、Google等平台業者持續進行溝通與合作,現在更進一步針對網路投資廣告要求實名制,如有不實或詐騙的情況,也建立相關的移除、下架機制,阻卻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

為阻擋民眾接觸到相關網路投資詐騙廣告,金管會提出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一修正草案,修法草案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

包含使人誤信其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提供有價證券建議及客戶招攬、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引用推薦函等使人誤信可獲利、冒用名人或公司來推薦等紅線。

修法草案也要求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刊登廣告時要把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等相關資訊,在廣告中載明,同時,加強網路平台業者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而網路平台業者也需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強調,金管會提出的投資廣告實名制針對網路投資詐欺廣告;如果是正常的商業廣告,這種商業行為沒有必要特別去管制。另外,廣告實名制並沒有針對平面與廣電媒體。至於網路業者,經檢舉或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後自己下架廣告,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