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鍬爆頭打死借住恩人 男無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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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六十三歲男子陳進祥原居無定所,謝姓友人好意提供自己桃園住處旁的鐵皮屋給他居住,二0二二年一月間兩人在喝酒後起口角,陳嫌見屋外有一把圓鍬在門旁,竟拿圓鍬返回屋內朝謝姓被害人頭部狠擊三十多下,造成謝男送醫不治死亡,陳嫌在一、二審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審理後十九日駁回上訴,陳嫌判無期徒刑定讞。

檢警調查,陳進祥與謝姓被害人為認識多年朋友,被害人見其居無定所,遂將自己桃園大園區住處旁的鐵皮屋提供給其居住,去年一月二日晚間七時許,陳嫌和被害人喝酒後,因被害人批評陳嫌妻子發生口角,陳嫌生氣離去,但在門外看見一把圓鍬,竟持圓鍬回被害人屋內,朝陳男頭部及身體攻擊三十多下,造成被害人受重傷倒地。

被害人家屬返家發現後,立即報警求助,被害人經送往醫院搶救後,仍傷重不治死亡,警方隨後將陳嫌逮捕,經偵訊後移送檢方偵辦,檢察官最終依殺人罪將陳嫌提起公訴。

陳嫌在法院審理期辯稱,是被害人用言語激怒他,才會在飲酒後動手傷害謝男,但沒有要殺人的犯意,法官認為,陳嫌明知頭部是人體要害,仍持質地堅硬圓鍬攻擊死者頭、臉和身體,造成死者身上有六十三處銳器傷,事後又未將被害人送醫,足認有其殺人故意,且陳嫌否認犯刑又未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一審判陳無期徒刑。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仍維持地院見解,維持無期徒刑判決,陳嫌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經審理後,在十九日駁回上訴,陳嫌判無期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