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離婚訴訟事由不同,可重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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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李小姐問:我與丈夫結婚十餘年,育有二子。我五年前曾以雙方對金錢觀念及子女教養方式存有差異,且分居年餘,婚姻已經產生破綻,請求離婚,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今我想以對方有家暴、被迫攜子離家,雙方分居多年,及對方提起多件民刑訴訟等為由訴請離婚,請問我可再提起請求離婚訴訟嗎?

答: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律准許由夫妻的一方為訴訟離婚的請求,但法條規定離婚事由應由其中一方負責的情形,只能由無責的他方請求離婚,法條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不過,此項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法律規定,在今年三月經憲法法庭判決宣示,法條規定一律不准唯一有責的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是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此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不符,相關機關應於二年內妥適修正法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進行裁判。

本例李小姐在前後兩個離婚訴訟所主張的離婚事由並不相同,後訴未為前訴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後訴不至於違反既判力規定,後訴仍然可以提起。判斷是否有既判力的作用,應以前後兩訴的訴訟標的及所根據的原因事實是否相同、暨其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因素決定,不得因前後兩訴均為訴請離婚,即謂後訴違反既判力規定而不得提起。

原告是面臨丈夫家暴、好訟濫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且備受屈辱,致雙方互信互愛的婚姻基礎嚴重動搖,不得已攜子離家等情,是已經達到一般人均認為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法院判決准許原告請求離婚的機會很大。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