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強制猥褻二女童一少女 重判九年 需賠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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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洪姓男子涉嫌在車上、廚房分別對二名女童、一名少女上下其手,彰化地院審結,依強制猥褻等罪將他判處九年有期徒刑。民事部分應賠償三人共一百萬元。

判決書指出,洪男一一0年間,開車搭載八歲女童欲返回女童住處,在路程中,竟強行對坐在副駕駛座的女童猥褻,女童要求洪離開,洪則要女童不要動並繼續猥褻。

又有一次,開車搭載十五歲少女,在路程中,也強行對坐在副駕駛座的少女亂摸,之後將車輛停下,身體趁機往少女座位靠過去,致少女無法掙脫,便強行對其猥褻。洪男又在十一歲女童住處廚房,強行對女童猥褻一次得逞。

洪男辯稱八歲女童所述不可採信,且當時女童之母有騎車跟在後面,他並沒有對女童為猥褻行為等語。

判決書說,洪男所為造成三人心理創傷,尤其八歲女童後來如果看到和洪男身形相似的人,甚至是相同類型的車子也都會害怕。

法院指出,洪男前因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被判刑九年六月,入監執行後,於一0七年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一0九年六月假釋期滿,再犯本案,應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被告為父執輩,三名被害人均稱其為叔叔,竟無視其等年紀尚小,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其等為猥褻行為,戕害其等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甚鉅,亦可能損及日後被害人的人際信任,犯罪情節嚴重,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且其等均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等情,定應執行九年徒刑。民事部分判賠四十萬元及三十萬元、三十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