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爭議 首度提交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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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理一件遺產稅案時,認為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見解有歧異,有統一必要,因此合議庭將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歧異的法律見解。本案是大法庭新制今年七月四日施行後,提案大法庭的首例。
 這起法律爭議事件,是一對夫妻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適用聯合財產制,丈夫死亡,妻子於司法院釋字第六二O號解釋前,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但稽徵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三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的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而核為零元,作成遺產稅課稅處分,妻子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期間妻子死亡。
 當時司法院釋字第六二O號解釋公佈違憲,行政法院依解釋意旨,判決撤銷丈夫遺產稅課稅處分確定。妻子原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因已死亡,列報計入遺產總額。
 本案的法律爭議在於,後續子女等繼承者,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核課期間,應從何時起算?
 稽徵機關及先前的判例認為,應是判決撤銷丈夫遺產稅課稅處分確定日,但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認為,應該是司法院釋字第六二O號解釋公佈日,法律見解發生歧異。第二庭合議庭裁定將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