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 弒母剁頭無罪改判無期

449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男子梁崇銘三年前吸食毒品後與母吵架,竟弒母斷頭,並將斷頭從十二樓住處丟到一樓。一審判梁男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高院更一審認定,梁男案發前吸毒致辨識能力達欠缺程度,予以減刑,十四日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處無期徒刑。

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梁崇銘坦承全部犯行,且他弒母時意志堅定,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梁男體內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卡西酮類毒品反應,該毒品有躁動、迷茫、幻覺及妄想等毒性反應,他雖非完全喪失辨識能力,但控制能力明顯比一般人低,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減刑規定。

更一審指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依刑法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刑法也規定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只有有期徒刑可加重。而梁男適用減刑,因此減輕後法定刑度「不得選科死刑」。

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六時許,梁男(三十六歲)在桃園市中壢區陸光六街的十二樓住處,與母親發生衝突,竟到廚房持菜刀追砍三十七刀致死。後來又持開山刀砍斷頭顱、左手腕,再將頭顱及鍋碗、雨傘、記事本等,丟至社區一樓中庭。

警方獲報後破門而入,發現梁母慘死屋內,並扣得作案用的凶刀。梁男到案後,供稱案發前兩、三天有吸毒、喝酒,發生什麼事已不記得了。

一審桃園地院依桃園療養院的鑑定,指梁男因安非他命中毒有精神障礙而殺母,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高院認為,梁男因施用毒品而喪失辨識能力,逆轉改判無罪。更一審昨日判他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