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欣裕台收歸國有案 最高行廢棄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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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前年判決中央投資與欣裕台不具當事人資格,不能據此向黨產會提出撤銷命中國國民黨移轉其持有之中央投資與欣裕台之全部股權為國有行政處分之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二十六日做出判決,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最高行表示,這兩件訴訟案都是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事實概要是,黨產會在一0五年命令中國國民黨移轉其持有中央投資公司與欣裕台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中央投資與欣裕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經北高行認為不具當事人資格身分,駁回起訴。中央投資公司與欣裕台不服,遂向最高行提起上訴。

最高行把北高行的判決廢棄並發回有三個理由,第一項是,撤銷訴訟之原告是否具備訴訟權能的判準,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防禦功能,具備提起撤銷該處分之訴訟權能,殆無疑義。

同時,倘原告主張因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而依其主張足以顯現出行政處分有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可能,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其為原告的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

第二個理由是,本件原處分係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原處分義務人雖然不是上訴人,然不影響原處分之主要規制目的事實,上訴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是否因原處分存在而可能受有損害,方為其是否具備提起本訴訟權能之問題所在。

就本件原處分而言,被上訴人以行政處分強令股東移轉,且歸為國有,對於上訴人公司經營而言,不僅經營權易主,且轉為國有,影響現行營運方針,經營權必然受限。上訴人主張原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其為原告的當事人適格,其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無不合,至原處分是否違法乃屬起訴有無理由之問題。

第三個理由是,原判決僅從形式上認定上訴人為原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未審究上訴人與原處分相對人之間實則為「利害相同」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且誤引與本案無涉之保護規範理論,遽以認定上訴人為原告不適格,而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訴,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判決違背法令。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