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涉槍砲案 拒絕出庭作證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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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林姓和許姓兩名男子涉及持有改造槍、彈案,而供出另一名陳姓男子涉案。法院為了查明事實真相,傳訊他們出庭作證,但他們一直都沒出庭。台南高分院以林、許二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分別裁罰一萬元及一萬五千元。
 林姓男子向法官表示,他並不是拒絕出庭作證,而是配偶臨時有事外出,自己又未與其他親人同住,因此須留在家中照顧幼女,事出突然致無法事先請假。而且陳男涉槍砲案,林已於另一案的原審曾經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證述內容不因其於不同案件擔任證人即有不同,應不至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及法院程序之進行。
  許姓男子也稱,他因承攬位於宜蘭之工程必須親自前往處理,致無法事先請假。且陳男涉槍砲案,許已於另一案的原審曾經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林、許二人不服雲林地方法院裁定二人第一次未到庭,即各裁罰三萬元,為此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台南高分院認為,二人縱臨時有事,仍可以電話聯絡承辦人員告知不能到庭之原因。法律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所以二人仍然要罰,但可改罰輕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