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大同股票撈31億 台商一審重判

365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理上市的大同公司炒股案,認定市場派台商鄭文逸、其秘書張湘羚與股市炒手鄒興華,三、四年前以高價買入、相對成交等方式,炒作大同股價,二十四日依違反證交法將鄭男判刑十三年六月,張女判刑三年八月,鄒男判刑四年六月,金主林振興判刑九年十月。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文逸察覺大同公司股價長期低迷不振,嚴重被低估,認為有利可圖,民國一0五年九月起,鄭男與中國地產商任國龍(通緝中)等人合作,指示張女、鄒男、張女等人以連續高價、相對成交等方式炒作大同股票,不法獲利超過三十一億元。
 民國一0五年七、八月間,鄭文逸萌生介入大同公司經營權及趁勢炒股獲利的計畫。鄭男考量資金不足,自備約五億元,同年九月初起,先後向任國龍、鄒興華多人集資,自己再向銀行融資,共集資約十三億元,所得款項均用於炒作大同股票。
 鄭、張、鄒等人利用五十六個證券帳戶,以連續高價買進及相對成交方式,拉抬大同股價及成交量,使股票交易量暴增,自每股五點四八元攀升至同年底的每股九點五四元,一0六年一月間漲至每股十元以上。
 鄭男再聯繫任國龍以香港證券帳戶,進場大量買進大同股票,拉抬第二波漲幅,至一0六年二月十日高達二十點六五元,後來趁股價高點時,大舉出脫持股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