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靠一枚指紋抓賊 法官認罪證不足

310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張姓男子於一0三年間駕駛貨車至中西區載運冰塊,離去時發現放在車內的手提袋失竊,損失兩萬元現金及證件、金融卡等。案發現場沒有監視器,警方僅於或車門把附近採到三枚指紋,案經六年,二分局警方重新送鑑才比對出一名盧姓慣竊,依竊盜將盧法辦,然而台南地院一審認證據不足判處盧無罪。

一0三年十月間上午十一時許,張姓男子開貨車至中西區購買冰塊,將車臨停郡西路下車約廿分鐘後返回車上,不料短短廿分鐘放在副駕駛座的手提袋卻不翼而飛,其中的兩萬元現金、身分證、駕照、銀行及郵局提款卡也一併失竊,張男焦急報警,然而現場卻無監視器,警方僅在貨車門把附近採集到三枚完整指紋,然而指紋經過比對卻查無相符者。

張向警方表示當時下車時並未鎖門,駕駛座玻璃窗也全開,許是因此才讓宵小有了可乘之機。

一0九年間,警方再度將三枚指紋跡證送交刑事局鑑定比對,發現其中一枚指紋與盧姓男子左食指指紋相符。警方後也循線傳喚盧到案說明,然而盧男一概稱不記得、否認犯案,然而盧有多起竊盜前科,且所涉案件與本案犯罪情節相似,貨車門把的跡證也指向盧,警方訊後仍將盧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盧男出庭喊冤表示,時隔多年也不知指紋為何出現在張男車門上,表示如果車內物品失竊,車內應也會有自己指紋,何況都經過那麼久了,檢警才指控其竊盜,讓他無法接受。對此檢方指出,門把能透開啟車門,而一般人基於尊重他人財產權、避免瓜田李下,也不會任意碰觸車門把手及其附近位置,合理推論指紋是盧進入貨車行竊而留下。

一審法官認現場無監視器,且無直接證據證明檢察官所指竊盜犯行是何人所為。現場共採到三枚指紋,留存指紋的時間點無從確定外,尚有兩枚指紋無法比對,而僅憑一枚指紋並不能就此認定犯嫌就是盧男,認證據不足判處盧無罪,檢方已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