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長包庇色情業者 速審減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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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警局同安派出所所長薛鑑文,十三年前任職時被控包庇色情業者,還對媒體記者酒駕放水。高院更一審考量本案審理逾八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依圖利等罪將薛男判刑三年二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桃園地院痛批薛男知法犯法、有辱官箴、損害警察形象,審酌他犯後否認犯行,依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判刑二年、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五年六月,合併判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

二審高院認為,薛男除有打一電話通風報信外,沒有證據證明有其他為業者排除阻力的積極行為,改依洩密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圖利記者部分,因薛的犯罪情節輕微、不正利益未達五萬元,改判二年八月。

高院更一審則認定薛鑑文犯行明確,但考量審理逾八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兩罪各依圖利罪判刑一年一月、二年九月,合併三年二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