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國土蓋行館 劉政池判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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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涉占陽明山國土蓋七七行館案,最高法院十二日駁回部分上訴,劉政池擅自設置地下貨櫃,判刑一年二月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其餘發回更審。
 同案被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前處長蔡佰祿、前組長李朝盛、前承辦人謝文華,一審被依圖利罪判刑二年七月至六年不等刑期,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蔡佰祿三人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認定,劉政池竊占國有土地面積逾四千平方公尺,違法設置地下貨櫃、草皮、地磚、植栽,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劉政池開挖公有山坡地並私設貨櫃、草皮、地磚、植栽違反水保法,判刑二年三月,蔡佰祿等官員也被判有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合議庭認定,劉政池觸犯兩個水土保持法的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貨櫃部分判刑一年二月,草皮、地磚等地上物部分判刑一年,應執行二年徒刑,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劉政池、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詳細說明認定劉政池設置地下貨櫃違法的證據與理由,此部分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判刑一年二月定讞。
 劉政池被控私設草皮、地磚、植栽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似有重複計算面積,查證未盡,連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發回更審。